8月24日下午,黃浦法院對高峰、聶遠、何睦等人打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邱啟明、高峰、聶遠、何睦等人參加完上海東方衛(wèi)視《與星共舞》節(jié)目慶功宴活動后,飲酒聚會。在離開酒店時,與出租車司機發(fā)生糾紛并動手。被害人趙昆因外傷致左眼眶內側壁及下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案發(fā)后,四名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趙昆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邱啟明糾集被告人何睦、高峰、聶遠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刑事處 罰。
被告人邱啟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何睦、高峰、聶遠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四名被告人均當庭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聶遠因不存在涉毒之事所以從輕處理當庭釋放。
據(jù)知情人透露高峰當天雖有出庭但并未當庭釋放,因其除了尋釁滋事還涉嫌吸毒所以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