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內蒙古自治區(qū)鄂托克前旗牧民向中國之聲反映說,第二輪土地承包開始之后,當地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領導干部以及公職人員大面積承包、轉包農牧民草場牟取利益。2006年至今的10年間,自治區(qū)曾多次發(fā)文要求限期清理,但現(xiàn)在仍有部分牧民難以收回原本就屬于自己的30年草原承包經營權。
袁其:去年確權的時候,我給大隊提交草原證的復印件的時候,人家說我這個土地上有兩份草原承包經營權證,確不了我的,當時我就愣住了,我擔心我沒有使用權了啊。
這里是內蒙古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鎮(zhèn)。說話的人叫袁其。他告訴記者,因為緊鄰鄂前旗,敖鎮(zhèn)的草場價值不斷提高,隨著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再次關注三農和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展開,牧民們的物權保護意識和對草原的經營預期也在提升,能否收回被當地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租走的草場關系著牧民們未來的生存。
袁其一邊出示著父親袁喜寶的草原承包經營權證和鄂托克前旗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從袁喜寶手中承包草場的合同書,一邊介紹說:
袁其:1998年,我父親從敖勒召其嘎查承包草牧場2062.5畝,2000年的時候,鄂托克前旗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以轉租的方式,租袁喜寶的1020畝地,2007年的時候,他又把這個草場給我轉租出去了。
據這份鄂前旗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和袁喜寶2000年簽訂的《草場使用權轉包合同書》記載,“草場轉包費每畝一百元,三十年計款壹拾萬零貳仟元”。
在敖勒召其嘎查(村)委員會,支書李耀兵向記者提供了鄂前旗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與謝富堂2007年簽訂的《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示范園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公證書和謝富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部分頁的復印件。
據這份協(xié)議記載,鄂前旗農業(yè)開發(fā)辦公室向謝富堂“轉讓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020畝,轉讓費共計人民幣200萬元整。”比照兩份協(xié)議,10.2萬元從牧民手中承包,200萬再轉讓,差價近190萬元。
這份協(xié)議中還寫道:“乙方(謝富堂)向甲方(鄂前旗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支付貳佰萬元人民幣后取得對該示范園的使用權,甲方必須負責將草原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為乙方?!?/p>
李耀兵說,土地確權時,謝富堂提交給嘎查委員會的并不是草原承包經營權證,而是一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復印件,這份權證嘎查委員會并未經手:
李耀兵:這是村里面的第一方,你看草原證發(fā)了吧,他把其中的一部分給這個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轉讓了,農業(yè)綜合辦又把這個東西又給轉讓給謝富堂了。他是第一家,他是第二家,他是第三家,謝富堂的這塊地是在這塊地里面的,所以就有爭議了。
袁其告訴記者,2000-2007年間,當地的植樹造林項目拉動了對樹苗的市場需求也帶來了黨政機關及領導干部的租地潮。
袁其:那時候的的樹苗,麻黃苗的市場相當開闊,所以大部分的當官的就開始買地種苗,農民要自己種是賣不出去的,沒人要,他們種下的有關系,好賣,人家有銷路,我們不行啊。
采訪中,袁其向記者出示了內蒙古自治區(qū)2006—2011年間先后幾次發(fā)出的《關于清理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占用草牧場工作的實施方案》等相關文件復印件。
文件明確指出:
“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不具有草場承包經營的主體地位,過去不論何時、何種方式、從何處占用的草場,只能無條件退出,而不能進行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自治區(qū)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對近兩年涉及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占用草牧場的舉報,認真組織調查核實,經查實違規(guī)占用草牧場且未按要求及時退出的,要及時嚴肅處理?!?/p>
袁其說,相關文件發(fā)出至今近10年,但圍繞著草場承包經營權的矛盾和糾紛依然難以解決:
袁其:我是從2007年知道這個“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退還承包草場”的這個文件,但是我們去了前旗紀檢委,當時他不認可這個東西,這次我也去過紀檢委,但是紀檢委回答的是,你合同不到期,到期咱們再說。
反映問題無果并得知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又把自己的草場轉租后,袁琪開始用自己的方式維護權利。
袁其:我認為謝富堂沒有在我的地上種地的權利,所以我就阻攔他,我在阻攔他的時候人家派出所來了,還非得給我下個告知書,不叫我阻攔人家,必須叫人家種地。
據2015年4月14日內蒙古鄂前旗 敖勒召其派出所向袁其父親發(fā)出的《告知書》記載,“你于2000年將草牧場流轉(轉包)給鄂前旗農業(yè)綜合辦公室,現(xiàn)草牧場使用人控告你嚴重侵害其權利。如若你既不停止侵害行為,又不依法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權利主張,根據法律規(guī)定,你的行為屬無正當理由,公安機關將依法對你進行處罰?!?記者白宇、管昕)